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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证人-11 (第1/1页)
「李星多久去你们的店消费一次?」狐硕问。「一个礼拜会有两、三次。」吴淑美道。「请问每次李星到你们的卡啦OK店,都有请你坐台吗?」狐硕问。「他每次来,我都有坐台,我在卡啦OK店很受欢迎的。」吴淑美咯咯地笑。 「请问你每次坐李星的台,他是否都有点酒?」狐硕问。「李星喜欢喝酒,每次都点威士忌来喝,也喜欢叫我们陪他一起喝,大家每次都喝得醉醺醺的。」吴淑美道。「那麽,请问你在醉醺醺的情况下,是否记得每一次每一个人说了些什麽话呢?」狐硕问。「怎麽可能记得每个人说什麽,当然不记得了。」吴淑美道。「我们没有其他问题了。」狐硕道。 「请问两造还有没有什麽证据要请求调查?」法官问。「没有。」检察官回道。狐硕转过头低声询问兰雅玲的意见,兰雅玲摇摇头,於是也回答:「没有」。 「开始进行辩论。请检察官先进行论告。」法官道。 「根据李星的证词,他於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底开始与被告兰雅玲发生X行为,期间至一百零六年一月间被太太叶罗莎发现时为止,每个礼拜大约二至三次,一年约五十二周,可以证明被告兰雅玲与李星的相J行为至少有一百零四次;而根据叶罗莎的证词,被告曾经当着叶罗莎的面表示怀了李星的小孩,也可以佐证李星所说的都是实话。另外再依据证人吴淑美的证词,李星曾经对被告兰雅玲表示他有配偶,也足以证明被告兰雅玲是在明知李星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发生X行为,被告兰雅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相J罪的证据非常明确,然而被告却一再否认犯罪,显见被告异常狡滑,毫无悔改之意,请法官从重量刑。」检察官道。 「现在请狐律师为被告辩护。」法官向狐硕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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